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明确了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对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十种违法情形。
精神病一向属于敏感词汇,很多人也会对精神病人唯恐避之而不及。但现实中,既有人主动“患”精神病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更有正常人因种种原因“被精神病”的。尤其对于后者,当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后,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能被侵害。因而,有必要强化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保护健康正常的人免遭“精神病之冤”。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虽然说涉事人可以得到相应治疗,但强制医疗依然是对个人自由的极大限制,即被强制医疗者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应被收治,且收治期间不能自主决定行踪,其言语表达也会被认定“无效”。
由此,如果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后,其人身自由和精神状态将受到极大的摧残,在被强制服用相关药物后,还极有可能被“治疗”出其他疾病。尤其是,“精神病”患者不像有期徒刑那样,服刑完毕便可获得自由,强制医疗没有固定期限。也就是说,一旦正常人“被精神病”后,再想尽早摆脱强制医疗很有难度,以正常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也将成为奢侈,相关财产和民事活动将由成年亲属代理或代为保管。这就为别有用心者侵犯其财产权益留下了可乘之机,毕竟,现实中亲属间为争夺巨额财产合谋将某个人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的事例并非没有。
从上述几方面来看,强制医疗比有期徒刑对人们的限制更大,由此引发的后果也更复杂和难以预料。因而,虽然现实中强制医疗程序被启动的并不多,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使其成为监管空白地带。毕竟,哪怕是极少的错误强制医疗,对公民权利的伤害都是百分之百且难以挽回的。
简而言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责任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强化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严格将拟强制医疗群体限制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范围内,不随意扩大强制医疗对象,并注重对鉴定、庭审等可能出现错误或纰漏的程序进行全程监督。这样,才能既确保每一个精神病人受到约束和救治,不至于成为潜伏在人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又保护正常人免遭“被精神病”之冤,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规定》要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